②主要工作人员名单
4. 企业获证两年内承担灌溉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① 获证企业对所承担灌溉工程质量的自我评价;
② 工程验收报告(主要工程2-3例);
③ 用户反馈意见(主要工程2-3例);
灌排分会秘书处将按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证书期满企业办理换证手续。
应换证单位如逾期3个月后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灌溉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将视其为自愿放弃。所有到期未办理换证手续的灌溉企业等级证书一律作为废弃证书停止使用,并在中国灌溉网公告。
第二条 换证审核 换证审核工作由灌排分会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核内容同《灌溉企业等级评定标准细则》。
第三条 换证结论意见 灌排分会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灌溉企业等级评定标准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换证企业进行审核后,应提出结论意见。结论意见分为以下两种:
1、 具备换证条件
换证单位在取得灌溉企业等级证书期间,诚实守信,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正常,所承担的灌溉工程质量比较稳定,运行良好;能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标准。
2、 暂缓换证或不予换证
换证单位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暂缓换证或不予换证:
① 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存在严重失控现象,灌溉工程质量不稳定,出现过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使用单位经常对其灌溉工程质量提出意见;信誉度较低;
② 出现不符合《灌溉企业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
a.有将灌溉企业等级证书转借、仿制、涂改等行为;
b.未按规定交纳灌溉企业等级申请、换证和升级所需的各项费用。
对暂缓换证单位将给予3至6个月的整改期。之后,再由灌排分会等级评定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换证。
第四条 换证审批 1、灌溉企业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审核情况,经综合评议后,提出结论意见,并填写《灌溉企业等级证书换证批准书》报于灌排分会审批。
2、《灌溉企业等级证书换证批准书》由灌排分会秘书处存档。
第五条 换证 1、经灌排分会批准换证的单位,可办理新《灌溉企业等级证书》(中文正副本各一份,英文副本)。
2、从2008年开始,灌排分会将为新获得灌溉企业等级证书的会员企业提供英文版的灌溉企业等级证书(副本)。对于2008年以前已获得证书的企业,如需要英文版等级证书用于竞标、承揽境外灌溉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其它用途,可向灌排分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单位名称及地址的标准英文翻译,灌排分会可以补办英文版证书。
3、换证单位领取换发的《灌溉企业等级证书》时,应将原来颁发的《灌溉企业等级证书》交还发证部门。
4、换发《灌溉企业等级证书》的编号方法同“灌溉企业等级证书编号方法”的规定,新证从颁证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