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灌排设备企业分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灌排设备企业分会(以下简称“协会”)基于其各会员单位权利平等的原则设立。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IRRIGATION & DRAINAGE ENTERPRISES, CHINA. 英文缩写:AIC.
第三条 协会是由经营和应用灌溉和排水设备企业,相关院校,科研、学术机构组成的全国灌排行业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是各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灌排行业对外合作交流的窗口。
第五条 协会以推动我国灌排设备产业和科研的技术进步,促进灌排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为工作宗旨。
第六条 协会将依据灌排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建立并监控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运作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七条 协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灌排行业行为规范。
第九条 负责行业内部争议的协调。
第十条 及时向各会员单位通报灌排行业的经济、科技信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适时编制、刷新并向有关方面宣传会员单位的技术、产品、科研成果等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组织和举办国内外相关技术和产品的宣传、推介、展览或报告会,展示、推广会员单位的技术成果和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十三条 定期收集、整理灌排行业的有关统计信息,作为行业动态分析和政府有关部门决策的参考。
第十四条 开展与农业、农机、园林、肥料、塑料、橡胶等有关行业的技术信息交流与互助,拓展灌排行业的业务渠道。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对外交流,逐步开辟国际合作渠道。
第十六条 参与编制、修订本行业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行标的贯彻实施及行检、行评工作,
第十七条 开展灌排行业企业专业技术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加灌排行业技术及产业政策调研,向有关部门建议促进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 凡符合协会会员基本条件,履行协会规定义务的国内灌排行业经营或应用的法人单位,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灌排行业相关业务,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
2.遵纪守法,无侵害其他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廿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参加有关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2. 维护并履行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
3. 按时缴纳会费。
4. 不从事任何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活动。
第廿二条 会员的权利
1. 有参与协会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和对协会议决事项表决的权利。
2. 有优先获得协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3. 有对协会工作或工作人员建议、质询、批评的权利。
4. 经会员大会选举,有担任理事、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单位的权利。
5. 有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第廿三条 对灌排行业有特殊作用的有关组织、机构或团体,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作为特邀会员入会,并免缴会费;特邀会员不担任协会理事,不参加协会表决。
第廿四条 会员如有屡次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第二十、廿一条规定的,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廿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产生理事会。
3. 审议协会工作报告。
4. 审查协会的财务审计报告。
5. 准协会的重大议题。
第廿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廿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理事单位若干组成。
第廿八条 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单位领导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决议,实施、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廿九条 理事会职责:
1. 制定理事会的组织管理条例和工作管理制度。
2.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3. 选举或罢免协会秘书长。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实施审计财务决算。
6. 决定理事会研究的其他议题。
第三十条 如有半数或以上的理事会员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理事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卅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协会存款利息。
5.按照协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卅二条 协会所有经费均须存入协会专门设立的独立账户,以实施专项管理;协会秘书长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该账户的规范使用向理事会负责。
第卅三条 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或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卅四条 用协会经费购置的办公用具等资产为协会资产。未经理事会书面批准,协会中的任何成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挪用协会的资产或经费。
第六章 协会活动的终止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卅五条 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提议终止本协会活动并经协会全体大会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本协会活动即行终止。
第卅六条 协会正式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负责清理协会的债权债务,并处理与资产有关的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卅七条 本协会经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卅八条 本章程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的“中国水利企业协会灌排设备企业分会章程”修订,并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于二OO四年十二月在重庆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卅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九日